昨天晚間在台北一群青年開著鑼鼓車繞著景福門奔馳,被警察攔了下來,開車的人沒有駕照,被帶回警局時說是要來「倒扁」的,能不能罰錢了事?
同一夜,在台中又有一部紅色轎車被「挺扁」民眾潑灑氨水,車主也遭到攻擊,這情景與前幾天在台南的紅衣女子開的紅色轎車被砸類似,施暴的人被帶回警局時,一臉無辜,還振振有詞的說「我哪有錯?我只是無聊!」
台灣的政治環境是詭譎多變的,仔細觀察會發現從地方、省、縣到中央,各個政治團體與勢力不停的在做「拆解、組合、衝突、融合」的動作,為了是「利益」,不分藍綠紅白黑,所以「政治上沒有絕對的敵人,也沒有絕對的朋友」這句名言真是顛撲不破。
就現在的狀況看來,政治行為與法律責任似乎是完全不搭嘎的事情,總統可以說:「因為秘密外交必要,所以我用別人的發票結報國務機要費,我沒錯!」陳哲男也說:「我幫忙引進外勞,是為了國家建設需要,我沒錯!」趙建銘說:「我到三井吃飯是為了瞭解金融業的需要,想辦法幫這他們抒困,怎麼會有錯?」吳淑珍則說:「我戴的珠寶都是向友人借的,說出來會死人,更不需要申報,所以我沒錯!」馬英九說:「認養馬小九是配合農委會的政策,不小心用了特支費,對不起!」施明德說:「在凱道靜坐,是為了要求阿扁下台,集會又沒有錯!」(噪音管制呢?)
看看,不分藍綠紅白黑吧!都在為他們的政治行為除罪合理化,政治行為可以用找藉口除罪化嗎?如果可以,還要法律幹嘛?希臘「漢摩拉比法典」就是從生活中找到人類「可以也應該」遵循的法則,幻化成為法律條文,在法律哲學的邏輯中,應該是行為需符合法律規範,而不是法律為行為解釋與背書,人類的行為應該是以符合法律為依歸的啊,而今,我們國內的政治人物大多數都是學法政的,他們會不懂這個道理嗎?正因為他們的言論行為一直遊走在法律邊緣,甚至明目張膽的違法、說謊,這些都成了市井小民的榜樣,犯罪行為找了個政治藉口便想要除罪化,台灣的法律價值觀已經被扭曲到這種地步,可怕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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